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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2013-12-03 15:31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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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作用。

二、资助范围和内容

2012年,具体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四类项目:

(一)发展示范项目:重点用于资助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三、资助数量

(一)发展示范项目:拟资助150个左右西部地区社会组织改善服务条件,提高其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工作水平。依据申报社会组织的设施状况、服务范围、服务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资助资金规模。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拟资助50个左右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依据申报社会组织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对一些承担重要任务的重点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资助金额。主要支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拟资助50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针对特殊群体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依据申报资助社会组织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对一些承担重要任务的重点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资助金额。同时,支持有社会工作服务职能和经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相关的服务项目。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拟培训10000名左右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重点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民族地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具体培训工作由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良好培训效果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请上述四类项目中的一个项目。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0年年检合格;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并具有良好信誉。

五、组织管理

(一)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统筹协调,制定项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项目执行进度,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包括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指导并监督社会审计、社会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

(二)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资金年度预算,会同民政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上报,指导项目实施,参与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并协助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六、项目实施和工作流程

(一)公示公告:民政部于2012年3月份面向社会发布项目公告,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评审规程、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二)项目申请: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办公室申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项目办公室。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经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于2012年3月30日前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汇总的项目申报材料必须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到项目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三)评审立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四)项目实施: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当年完成。项目完成情况将与社会组织年检结论挂钩。

(五)督导检查:民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各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民政部报送执行报告。

七、经费管理

(一)申报项目经评审立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办公室按程序向财政部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方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8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20%的资金。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组织社会审计,确保项目执行进度和补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八、评估和总结

(一)民政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正式立项后的第4个月,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在2013年1月31日前,项目执行单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等。

(三)民政部在2013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具体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实施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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