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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

2013-12-03 13:16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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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流程,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特制定《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附件1: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目录

(一)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社区和谐、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帮教、法律援助、优抚对象保障、特殊群体照料、农民工子女服务等项目。

(二)养老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居家为基础、机构为支撑,面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病患者就医,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地开展送医送药和健康服务等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四)受灾群众救助。帮助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自然灾害较多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群众、低收入家庭和贫困人群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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